婚姻係以夫妻之共同生活為目的,配偶間應互信互賴、相互協力,以保持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因而夫妻應相互尊重以增進情感和諧及誠摯之相處,此為維持婚姻之基礎,若 ...
婚姻係以夫妻之共同生活為目的,配偶間應互信互賴、相互協力,以保持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因而夫妻應相互尊重以增進情感和諧及誠摯之相處,此為維持婚姻之基礎,若 ...
按有民法第1052條第1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民法第1052條第2項定有明文。 ...
按有民法第1052條第1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民法第1052條第2項定有明文。 ...
在保障特別休假排定權之自由行使,法律未許資方以申請時間、手續等條件限制勞方行使之意旨下,只要勞方提出排定,資方即應審酌情狀斟酌有無協商必要,如認有此必要,即應進 ...
夫妻分居滿六個月,即可向法院聲請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
改用分別財產制後,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夫妻一方自可起訴
請求夫妻剩餘財產之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