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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笙法律事務所

(高雄張景堯律師)員工請特休假,公司得否以人手不足拒絕?

12
JAN

(高雄張景堯律師)員工請特休假,公司得否以人手不足拒絕?

員工請特休假,公司得否以人手不足拒絕?
📌一、結論:
在保障特別休假排定權之自由行使,法律未許資方以申請時間、手續等條件限制勞方行使之意旨下,只要勞方提出排定,資方即應審酌情狀斟酌有無協商必要,如認有此必要,即應進行協商程序,始有改變勞工已為排定之可能。所以公司不能未經協商‚就否准員工特休假之排定。
📌二、雇主可否以工作規則、勞動契約要求員工預排特休假?
勞資雙方如協商約定於一定合理範圍期限前,排定特別休假期日,雖無不可,惟勞工如未依約於一定期限前排定特別休假,雇主亦僅限於有勞基法第38條第2項但書所定事項得與勞工協商調整外,餘仍應依法給予勞工特別休假。
📌三、公司可否以營運人力不足拒絕員工特休假?
(一)勞工排定特別休假後,公司只有在具備企業經營上有急迫需求且和員工協商調整下,才能調整變動員工排定之特休假安排。
(二)勞工排定特別休假後,公司如希望調整變動,公司應避免以直接拒絕方式通知員工,且應提出其他休假建議,始能確認確實有與員工協商調整。
📌四、公司因應措施:
(一)可於工作規則、勞動契約中預先約定員工特別休假之遵守規範‚例如應提早多久時間排定特別休假、特別休假連續請假日數。但此為建議、促請員工注意之性質。
(二)公司可衡量依據公司業務負擔情形‚區別是否旺日‚擬定維持公司運作之最低人力估值‚以此方式審酌員工特休假安排。
(三)如收到員工特別休假排定‚如公司因營運需求希望員工調整特別休假安排‚應以「暫無法立即核放特休假」回應‚並提出其他建議。不能逕行拒絕員工特別休假安排。
📍參照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上字第111號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