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AQ

正笙法律事務所

常見問題

FAQ

 

聲請監護宣告

1.自然人如有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不能與他人溝通或不瞭解他人表達的意思(即民法第 14 條第 1 項明定,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者)。比方說,長期昏迷、植物人、嚴重的智能障礙或精神疾病等等,聲請人可聲請法院對其為監護之宣告。此時該受監護宣告之人成為無行為能力人,法院除了會同時選監護
人來擔任他(她)的法定代理人外,也會再選一位適當的人跟監護人一起開具受監護宣告人的財產明細清冊。
2.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即父母、祖父母、子女、孫子女、兄弟姊妹、堂兄弟姊妹等)、最近一年有共同居住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直轄市、縣(市)政府或社會福利機構。
3.監護宣告向應受監護宣告人之住所地或居所地的地方(少年及家事)法院提出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