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AQ

正笙法律事務所

常見問題

FAQ

 

與子女會面交往

1.只要對於會面交往無法達成共識時,就可以向法院提出聲請,由法院來決定會面交往的方式。比方說,父母對於探視子女的時間、地點談不攏;不准他方探
視子女;刻意阻撓或不配合等等情形。
2. 就算先前已有法院安排會面交往的裁定,或雙方已經就此事達成協議、成立調解或和解,但隨著時間經過或孩子成長需要,發現這樣的方式妨害子女的最佳利益時,仍可以再向法院提出聲請。
3. 因為情事變更,法院裁定會面交往的方式確實難以履行,雙方又無法達成共識時,可以再向法院聲請改定會面交往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