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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笙法律事務所

(高雄張景堯律師)如何辦理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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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張景堯律師)如何辦理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

如何辦理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

一、向法院服務中心售狀處購買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聲請書一份。

二、檢附之文件

(一)夫妻財產制契約書1份:依本院印製之格式填載。

(二)財產清冊(財產目錄)及其證明文件:

1.不動產:向不動產所在地之地政事務所申請土地及建物(房屋)

   之登記謄本各1份,並依據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上之記載,填寫於

 「財產清冊」(財產清冊應載明)。

2. 動產:

(1) 存款:存款簿、定存單、銀行或郵局開立之存款證明等。

(2) 股票:提出股票公司開立持股證明。

(3) 股權:提出營利事業登記証、公司登記事項卡。

3.戶籍謄本1份:夫妻戶籍不同者,各檢附一份。

4.國民身分證影本:夫及妻之身分證正、背面影印本各1份,正本應帶來核。

5.印鑑證明書:夫妻各檢附1份。

6.印鑑章:印鑑證明書蓋用之印章。

三、聲請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夫妻親自或委任代理人到場。受委任之代理人

應附具委任書,並提出國民身分證正影本及印鑑證明書、印鑑章。 夫妻均委任

代理人者,應分別委任,不得同時委任同一代理人。

四、夫妻產制契約登記依非訟事件法第15條規定,徵收聲請費用新台幣1 , 000元。

五、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後,有關夫妻財產制之其他登記,每件徵收費用新台幣500元。

六、聲請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簿謄本,每份徵收費用新台幣200元。

七、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後,為登記之住所或居所遷移至原法院管轄區域以外時,

應為遷移之陳報。前項陳報得由配偶 之一方為之,陳報時應提出原登記簿謄本、

夫及妻國民身分證影本、夫及妻印鑑證明書、新戶籍謄本各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