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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笙法律事務所

(高雄張景堯律師)夫妻財產制概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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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V

(高雄張景堯律師)夫妻財產制概說

案例:(追求真愛案)

甲男乙女為論及婚嫁男女朋友,甲雖身為卡債一族,而乙女為表示

真愛願以身相許,不過乙女擔心日後自己名下財產受到影響,乙女

應注意哪些事項?

一、   現行民法夫妻財產制種類有何?

二、   法定財產制下,何謂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三、   於法定財產制下,乙女財產是否受到甲男債務影響?

四、   約定財產制須要什麼條件?

 

一、   現行民法夫妻財產制種類有何?

1.    依民法第1005條規定:「夫妻未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者,

 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以法定財產制為其夫妻財產制。」本條所

謂之法定財產制,係指通常的法定財產制而言,至於所謂「本

法另有規定」,即為非常的法定財產制(民法第1009條至1011

條)。又,以契約訂定夫妻財產制,即為約定財產制。約定財產

制又分為共同財產制與分別財產制二者。

 

2.    亦即現行法夫妻財產制共有:

(1)通常法定財產制(結婚時,如無約定,即為此類)。

(2)非常法定財產制(如夫妻一方破產、或夫妻一方或債權人請求

法院宣告改為分別財產制)。

(3)約定共同財產制。

(4)約定分別財產制。

 

二、   法定財產制下,何謂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1. 夫妻結婚,未約定夫妻財產制,即適用法定財產制。

2. 常聽到夫妻離婚時,可以拿財產的一半,是否正確?

於法定財產制下,依民法第1030-1條有剩餘財產分配請

求權的問題,惟並非謂妻可以跟丈夫請求一半的財產。

 

第一千零三十條 之一   (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剩餘財產之

分配、除外規定及請求權行使之時效 )

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

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

但下列財產不在此限:

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

二、慰撫金。

依前項規定,平均分配顯失公平者,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

第一項剩餘財產差額之分配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剩餘財產之差額

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3. 剩餘財產分配係立法考量對家事勞動予以評價,以期公平,並貫徹夫妻平等

原則,所以僅限於「結婚後有償取得的財產」始列入剩餘財產分配範圍裡,

如係結婚前已取得之財產、或結婚後因為取得遺產、收受贈與等無償取得之財產

,因均非夫妻於婚姻中共同努力所得,所以不列入剩餘財產分配中

 

三、   於法定財產制下,乙女財產是否受到甲男債務之影響?

1.     於法定財產制下,夫妻之財產原則上各自所有、管理、使用、收益,

僅餘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雙方有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之問題,所以

可以說現行法定財產制,係採分別財產制加上一個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2.     甲乙既有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的問題,如婚後財產乙比甲男多,甲

男可以請求剩餘財產分配,所以舊法時期甲男之債權人將可依民法第1011

條,請求法院宣告甲、乙改為分別財產制,同時代位甲男向乙女請求剩餘

財產之分配,故乙女財產確實可能受到甲男債務之影響。

3.但修法後債權人已不得代位行使夫妻剩餘財產配請求權:

(一)刪除民法第1009條及第1011條規定,將夫妻之一方受破產宣告,或

其財產已為扣押而未能清償時改用分別財產制之規定刪除,貫徹現行夫妻財

產制明定夫妻財產各保有其所有權之立法意旨。

(二)修正民法第1030條之1,將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修正為一身專屬

權,除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外,不得讓與或繼承。

(三)增訂民法親屬編施行法第6條之3,對於在本次修正前,已繫屬於法院

尚未確定之事件,為兼顧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之立法與法安定性之要求,

明定適用修正後規定。

3.     建議:甲男乙女可以考慮採用分別財產制。惟乙女須考慮的是,如果因

為甲男是績優股,婚後財產日後累積較多時,因改採分別財產制,即無剩餘

財產分配請求權,乙女即無從主張。

 

四、   約定財產制約要什麼條件?

第一千零七條   (夫妻財產制契約之要件-要式契約 )

  夫妻財產制契約之訂立、變更或廢止,應以書面為之。

第一千零八條   (夫妻財產制契約之要件-契約之登記 )

  夫妻財產制契約之訂立、變更或廢止,非經登記,不得以之對抗第三人。

  前項夫妻財產制契約之登記,不影響依其他法律所為財產權登記之效力。

  第一項之登記,另以法律定之。

所以如果要約定分別財產制,依法應以書面(生效要件)約定且須經登記(對抗要件)始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