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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笙法律事務所

(高雄張景堯律師)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緩起訴處分被告 參與第一級毒品戒癮治療應行注意事項

31
OCT

(高雄張景堯律師)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緩起訴處分被告 參與第一級毒品戒癮治療應行注意事項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緩起訴處分被告 參與第一級毒品戒癮治療應行注意事項

一、 初診:

1. 需先經過醫院進行「初步評估」,進行驗尿及健康檢查,若符合條件則開

始服藥。醫院療程自初診日起算一年。

2. 請於指定日期「準時」攜帶本人身分證、健保卡之正本及轉介單(第一聯)、

協同參與毒品戒癮治療同意書(第二聯) 至指定醫療院所參加初診評估。

(未於指定日期參加初診評估及未交回上述同意書者,直接評估為「不適

合參加戒癮治療」。)

二、 複診:第一個月每週一次;第二至第十二個月每月一次。

三、 團體或個別心理治療:第四個月起需參加心理治療,由醫院安排擇一參加。

團體心理治療每週一次,連續 10~12 次。個別心理治療共 8 次,每次 50

分鐘療程。心理治療必須在毒品戒癮療程期滿前完成。

四、 結束評估:

(1)門診:1 次,安排尿液毒物篩檢。

(2)尿液毒物篩檢:戒癮治療期程屆滿後,需配合醫院接受驗

尿(療程屆滿後 15 日內,每隔 3~5 日,連續驗尿三次,

檢驗結果須呈陰性反應)。

五、 治療期間,無故連續七日(含)以上未至指定醫療院所服用維持治療藥物,

或三次(含)以上無故未參加心理治療或門診者,即終止資格。

六、 緩起訴處分期間二年,分案後觀護人會以書面通知報到。報到期間,報到

時並須配合驗尿,檢驗結果須呈陰性反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