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EWS

正笙法律事務所

(高雄張景堯律師)緩起訴處分戒癮治療之實務運用

31
OCT

(高雄張景堯律師)緩起訴處分戒癮治療之實務運用

緩起訴處分戒癮治療之實務運用

1.對象:戒癮治療之實施對象,為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嗎

  啡、鴉片及前開相類製品與第二級毒品者。

2.處遇方式:現行戒癮治療方式有藥物治療、心理治療以及社

 會復健治療等。

3.治療流程: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前,應得參加戒癮治療被告

  之同意,並向其說明完成戒癮治療應遵守事項後,指定其前

  往治療機構參加戒癮治療。未滿二十歲之被告,並應得其法

  定代理人之同意。接受戒癮治療者於治療前應由治療機構評

  估後,進行相關身體功能檢驗,確認被告適合參與戒癮治療。

4.治療期限:戒癮治療之期程以連續一年為限。

5.應遵守事項:被告經檢察官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十四條

  第一項及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百五

  十三條之二之規定,為附命完成戒癮療之緩起訴處分時,應

  遵行下列事項:

(1) 指定之治療機構,接受戒癮治療,至完成戒癮治療為止。

(2) 遵守治療機構之指定日期,前往接受藥物治療、心理治療

    或社會復健治療。

(3) 其他經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二第一項各

    款規定命其應遵守或履行之事項。

6.完成戒癮治療認定標準:治療機構於戒癮治療期程屆滿後七

  日內,應對接受戒癮治療者進行尿液毒品與其代謝物檢驗及

  毛髮毒品殘留檢驗;或於戒癮治療期程屆滿後十五日內,每

  隔三至五日,連續對接受戒癮治療者進行尿液毒品及其代謝

  物檢驗三次。其檢驗結果均呈陰性反應者,視為完成戒癮治

  療。治療機構應將前項檢驗結果或診斷證明函送該管檢察機

  關。

7.未完成戒癮治療認定標準:被告於緩起訴期間,有下列情形

 之一者,視為未完成戒癮治療,得撤銷緩起訴處分:

(1)於治療期間,無故未依指定時間接受藥物治療逾七日。

(2)於治療期間,無故未依指定時間接受心理治療或社會復健治

   療逾三次。

(3)對治療機構人員有強暴、脅迫、恐嚇等行為。

(4)於緩起訴期間,經檢察機關或司法警察機關採尿送驗,呈毒

   品陽性反應。

8.使用者付費原則:戒癮治療費用除經公私立機構補助減免

 外,由接受戒癮治療者自行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