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AQ

正笙法律事務所

家事案件

FA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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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收養之文件

聲請收養之文件
1.聲請狀(收養未成年人、收養成年人、收養他方子女)。
2.收養人、被收養人及其生父、生母的戶籍謄本。
3.收養同意書或契約書。
4.收養人的健康證明文件(例如公立醫院的體檢資料)。
5.收養人的職業證明文件(例如在職證明)。
6.收養人的財力證明文件(例如所得扣繳憑單、存款證明、不動產權狀等)。
7.收養人的警察刑事紀錄證明。
8.聲請費用新台幣1000 元。
9.經收出養媒合服務者為訪視調查其收出養評估報告。(夫妻收養他方子女、旁系收養或成年收養,不必提出)
10.被收養者配偶同意書。(被收養者為成年人且已婚)
11.被收養者父母的同意書。本生父母要表明無須被收養人扶養,而且本件收養也沒有不利於他們。同意書要經公證,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被收養者為成年人)
12.收養人或被收養人是外國人時,要提出收養符合收養人或被收養人本國法的證明文件或資料(即該國之收養法規原文及中文譯本)。
以上各項證明文件如果是在國外作成的,應該要經過當地我國駐外機構的驗證或證明;如果文件是外文,應該要附中文譯本。
如被收養人為大陸地區人士,相關文件資料要應經過當地公證機構公證及海基會認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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暫時處分可以抗告嗎

暫時處分可以抗告嗎
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只有對准許本案請求的裁定可以抗告的人,才可以對暫時處分裁定抗告,所以不是所有受暫時處分裁定的人都可以抗告。例如母親聲請停止父親親權,並請求禁止攜帶未成年子女出境的暫時處分,法院關於禁止攜帶未成年子女出境之裁定,其主文內容為「未成年人○○○非經聲請人同意,不得由任何人攜帶出境。」或「未成年人○○○未經聲請人書面同意或陪同下,不得由相對人自行或委託第三人攜帶出境。」此時只有被聲請停止親權之父親,才可以提起抗告。
對暫時處分抗告時,抗告中不停止執行,但原法院或抗告法院認有必要時,可以裁定命供擔保或免供擔保後停止執行;對該命供或免供擔保的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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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保護令有效期間

民事保護令有效期間
民事保護令有效期間是多久?
原則上,民事保護令 (通常、暫時及緊急保護令) 於法院裁定核發時,發生效力。
暫時保護令及緊急保護令於於通常保護令核發、駁回,或當事人聲請撤回時,失效。
通常保護令有效期間最多2年以下。到期前可聲請延長或變更,不限次數;延長的保護令效期為2年以下。
通常保護令失效前,保護令內容經法院裁定變更時,被變更部分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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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財產制登記

夫妻財產制登記
財產制契約訂約登記聲請所需聲請書、費用及應備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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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夫妻分別財產制資料

辦理夫妻分別財產制資料
辦理夫妻分別財產制所需資料
1.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聲請書
2.分別財產制契約書
3.財產目錄(動產或不動產)
4.財產制登記印鑑卡
5.夫妻之最新戶籍謄本
6.夫妻之印鑑證明
7.夫妻之印鑑章
8.如夫妻一方委任代理人應有委任書
9.登記費用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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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籍配偶辦理夫妻分別財產制登記

外國籍配偶辦理夫妻分別財產制登記
外國籍配偶辦理夫妻分別財產制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