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AQ

正笙法律事務所

常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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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判決離婚

一.依照民法第 1052 條第 1 項規定,如果對方有下列情形,您可以請求離婚:
1. 重婚。
2. 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3. 夫妻一方受他方不堪同居之虐待者。
4. 夫妻之一方對於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受他方之直系親屬之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5. 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6. 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7. 有不治之惡疾。
8. 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9. 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10.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二. 有上述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能請求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