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AQ

正笙法律事務所

常見問題

FAQ

 

羈押之撤銷

(一)羈押之原因消滅。
(二)羈押期間已滿.未經起訴或裁判者。
(三)羈押期間已逾原審判決之刑期者。
(四)被告受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或經諭知無罪、免訴、免刑、緩刑、罰金或易以訓誡之判決;或因未經合法告訴,或案件曾經為不起訴處分、撤回起訴或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而對同一案件,在沒有發現新事實或新證據或法定再審原因的情況下再行起訴,經諭知不受理之判決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