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AQ

正笙法律事務所

常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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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調查證據」之方法

案件的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輔佐人,均可聲請法院調查相關的證據,但為使審判程序進行順利,聲請調查證據必須遵守一定的方式。原則上,應以書狀提出聲請,並記載「聲請調查的證據」及其與「待證的事實」之間的關係,還應載明聲請傳喚的證人或鑑定人姓名、住所等資料,並要按他造的人數提出聲請書狀的繕本送給對方。如果有正當理由或因為情況急迫,才可以用言詞方式向法院聲請調查證據。當事人等聲請傳喚證人作證時,自己也應該促使該證人到場,才能把事實真相說清楚。另外,告訴人亦得就證據調查事項向檢察官陳述意見,並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調查證據。惟檢察官受告訴人的請求後,非當然受其拘束,仍應本於職權,斟酌具體個案的相關情事,始得向法院提出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