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AQ

正笙法律事務所

常見問題

FAQ

 

準備程序

案件的審判要能夠密集、順暢地進行,在開始審判之前,自應有相當的準備,所以要有「準備程序」。在這個程序中,如果被告就檢察官起訴的犯罪事實,已經坦白承認,法院可以考慮用「簡式審判程序」或改依「簡易程序」來處理,使案件快速的終結。另外,因為調查證據是整個審判程序的核心,當事人有什麼證據要調查,例如,傳喚什麼人作證,或進行什麼鑑定,為什麼有調查的必要,都要在這時候提出來,讓法院有所瞭解,才能預先準備、安排時間,使日後的「審判程序」能夠有次序且集中進行,以提高審判的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