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上所謂幫助他人犯罪,係指就他人之犯罪加以助力,使其易於實施之積極的或消極的行為而言。如在正犯實施前,曾有幫助行為,其後復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者,即已加入犯 ...
所謂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只須被告於偵查、審判中均曾經自白,即得認有該條項之適用,不以始終承認犯罪為必要。又此所謂「自白」,指對自己之犯罪事實全部或主要部分為肯定 ...
第20條第3 項規定中所謂「3 年後再犯」,只要本次再犯(不論修正施行前、後)距最近1 次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已逾3 年者,即該當之,不因其間有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