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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侵權行為之成立,須行為人因故意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亦即行為人須具備歸責性、違法性,並不法行為與損害間有因果關係,始能成立,且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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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侵權行為之成立,須行為人因故意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亦即行為人須具備歸責性、違法性,並不法行為與損害間有因果關係,始能成立,且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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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有民法第1052條第1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民法第1052條第2項定有明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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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V
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且其僅係一時失慮,方罹罪章,於本院審理時中終能坦承犯行,足見被告犯後確有悔意,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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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V
又因被告徐00為被告公司之負責人,被告徐00對於被告公司業務之執行,違反法令致原告等人受有損害,是原告等人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公司法第23條第2項之規定,請 ...